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7號
CHDM,109,聲,67,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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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丰源


具 保 人 朱閔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108年度執字第486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閔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閔煌因受刑人謝丰源妨害自由案件 ,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偵查時經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保證 金收據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 簡字第1038號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於108年10月16日依受 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傳喚到案執行,由受刑人同居家屬依法收 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且聲請人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 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果,有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案件進行單、點名單各1紙、送達證書2紙(均影本)在 卷可稽。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 投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票,也拘提無著 等情,有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均影本) 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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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