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8年度,9號
CHDM,108,重訴,9,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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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銘



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
      唐樺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建銘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建銘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10月8日執行羈押3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被訴之殺人既遂罪名,其法定 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自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 人性,依合理判斷已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本件案 發現場實際情形如何,關乎被告是否阻卻其被訴殺人罪之違 法性(被告主張其為正當防衛)及罪責(被告主張其識別能 力較低),並為重要量刑因素,此均須由證人施政佑、黃重 瑋到庭作證釐清,而被告與施政佑交情深厚,亦與黃重瑋為 朋友關係,被告為脫免罪責,自有勾串證人之高度可能性。 上開情形均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故為保全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 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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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