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10號
CHDM,108,訴,710,20200102,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君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8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淑君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被告楊淑君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卷內證據後, 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8 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訊 問被告,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 然存在,而分別裁定被告應自108年9月27日、108年11月27 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卷內 事證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功業、被 害人陳啟忠、證人黃百璟、陳勝全證述在卷,且有行車紀錄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及扣案槍枝等證據可佐。足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之犯罪嫌疑 重大。而被告所涉攜帶兇器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將來若因該罪經判刑,對遭受較嚴 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經驗上被告為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 之執行,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且被告先前有多次另案經 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等在卷可稽,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故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持客觀上與真槍無異 之玩具空氣手槍,強盜被害人陳啟忠駕駛之汽車,危害社會 治安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 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所定之情形,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被告應自109年1月27日起延長 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