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186號
CHDM,108,訴,1186,202001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承翔資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賴宏原



被   告 洪恭仁



      陳美貞


被   告 長群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青雲


被   告 長勇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珮瑀



被   告 鼎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心慧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5456、10996號),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後,檢察官
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宏原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洪恭仁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美貞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承翔資訊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長勇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長群資訊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鼎濬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承翔公司102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長勇公司 104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外,其餘均引用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如主文所示 ,且被告等均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 條第1項第1、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四、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 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 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5456號
108年度偵字第10996號
被 告 承翔資訊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
代 表 人 賴宏原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兼 被 告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洪恭仁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貞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長群資訊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鎮○○○街00號0樓
代 表 人 洪清雲 住同上
被 告 長勇科技有限公司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
代 表 人 賴珮瑀 住同上
被 告 鼎濬有限公司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代 表 人 賴心慧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宏原係址設臺中市○區○○○街 0 段 000 號 8 樓之 2 的「承翔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承翔公司)負責人及址設臺中 市○○區○○路 0 段 00 巷 00 號 0 樓之「長勇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長勇公司,名義負責人為賴珮瑀)實際負責人;



洪恭仁係址設臺中市○○區○○路 0 段 000 巷 00 號之「 鼎濬有限公司」(下稱鼎濬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美貞係址 設南投縣○○鎮○○○街 00 號 0 樓「長群資訊有限公司 」(下稱長群公司)負責人洪青雲之配偶與公司員工。緣彰化 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下稱大慶商工)於附表所示 時間,在彰化縣○○市○○路 0 段 000 號,公告辦理如附 表示之編號 1-4件採購招標案,並採公開方式招標,詎賴宏 原明知「承翔公司」、「長勇公司」、「鼎濬公司」及「長 群公司」間就承攬公共工程並無實質之競爭關係,且明知機 關係以公開招標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採購, 惟賴宏原為確保上開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定 3 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以使其所經營之「 承翔公司」或「長勇公司」能順利得標,意圖以詐術或其他 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 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不法犯意,於如附表 編號 1 、 3 、 4 號決標日前之不詳某日,向洪恭仁(賴 宏原之妹婿)借牌及代撰投標文件,以「鼎濬公司」名義參 與如附表所示編號 1 、 3 、 4 號採購案; 另於附表編號 2 所示決標日前之不詳某日,向陳美貞借牌及代撰投標文件 ,以「長群公司」名義參標附表所示之編號 2 號採購案。 而洪恭仁陳美貞分別明知「鼎濬公司」、「長群公司」無 承攬前開標案之真意,竟容許他人借牌參加投標,以影響採 購結果之各別犯意,洪恭仁分別於如附表編號 1 、 3 、 4 號所示決標日前之不詳某日,允諾出借「鼎濬公司」名義及 文件予賴宏原投標;陳美貞於如附表編號 2 所示決標日前 之不詳某日,允諾出借「長群公司」名義及文件予賴宏原投 標,附表所示之所有之標單均由賴宏原撰寫標單金額及投標 文件等資料,賴宏原如附表所示由其本人或指示不知情之林 治瑋參加投標,致如附表編號 1 、 2 、 3 、 4 所示分別 由「承翔公司」或「長勇公司」以最低標得標,而發生不正 確的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賴宏原於調查局詢問時│被告賴宏原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
│ │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諱。 │
│ │ │ │




├───┼────────────┼───────────────┤
│2 │被告洪恭仁於調查局詢問時│被告洪恭仁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
│ │及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稱:伊不知道被告賴宏原以「鼎濬│
│ │ │公司」投標如附表示編號 1 、 3 │
│ │ │、 4 號標案,惟之前曾將「鼎濬 │
│ │ │公司」大小印章放在被告賴宏原那│
│ │ │裡,並授權被告賴宏原可使用「鼎│
│ │ │濬公司」名義自行寫標單及參與政│
│ │ │府標案等語。 │
│ │ │ │
│ │ │ │
│ │ │ │
├───┼────────────┼───────────────┤
│3 │被告陳美貞於調查局詢問時│被告陳美貞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
│ │及本署偵訊中之證述 │諱。 │
│ │ │ │
├───┼────────────┼───────────────┤
│4 │證人賴心慧於調查局詢問時│證人賴心慧係「鼎濬公司」登記負│
│ │及本署偵訊中之證述 │責人,實際負責人是伊配偶即被告│
│ │ │洪恭仁,而被告賴宏原係伊的胞兄│
│ │ │,「鼎濬公司」標案均由被告洪恭│
│ │ │仁負責,「鼎濬公司」大小章放在│
│ │ │被告賴宏原處,有授權同意被告賴│
│ │ │宏原投標時可以使用,同意被告賴│
│ │ │宏原借牌投標,標單文件均由賴宏│
│ │ │原所填寫之事實。 │
│ │ │ │
│ │ │ │
│ │ │ │
├───┼────────────┼───────────────┤
│5 │證人洪青雲於調查局詢問時│附表編號 2 標案之申請資料均係 │
│ │及本署偵訊中之證述 │被告賴宏原所填寫好後,賴宏原拿│
│ │ │來叫他們幫忙,就由賴宏原蓋「長│
│ │ │群公司」大小章,伊於調查局調查│
│ │ │才知道該標案以「長群公司」投標│
│ │ │,賴宏原以長群公司參與該標案之│
│ │ │事實。(可知長群公司實際上並無│
│ │ │參與競標之真意) │
│ │ │ │
│ │ │ │




│ │ │ │
├───┼────────────┼───────────────┤
│6 │證人藍品翔於調查局詢問時│證人藍品翔受僱於被告賴宏原,伊│
│ │及本署偵訊中之證述 │於 103 年、 106 年迄今在「承翔│
│ │ │公司」上班,擔任電腦工程師,林│
│ │ │治瑋也是該公司電腦工程師,「長│
│ │ │勇公司」及「承翔公司」地址差不│
│ │ │多,寫標案會寫「長勇公司」,有│
│ │ │將伊的身分證件及技術士證交付賴│
│ │ │宏原用於投標之事實。 │
│ │ │ │
│ │ │ │
│ │ │ │
├───┼────────────┼───────────────┤
│7 │大慶商工之 102 年度第 2 │被告賴宏原以「承翔公司」、「長│
│ │學期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 │勇公司」及「鼎濬公司」填寫投票│
│ │多媒體動畫科設備採購案之│文件並參與投標,決標公告「承翔│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公司」以最低價得標之事實。 │
│ │告、承翔公司、長勇公司及│ │
│ │鼎濬公司投標標價清單、採│ │
│ │購招標合約書、採購底標單│ │
│ │及決標公告等資料。 │ │
│ │ │ │
├───┼────────────┼───────────────┤
│8 │大慶商工之 104 年度國教 │被告賴宏原以「長群公司」、「長│
│ │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設備更│勇公司」及「鼎濬公司」名義填寫│
│ │新-資處科及多媒體動畫科 │投票文件並指示林治瑋參與投標,│
│ │設備採購案之公開取得報價│決標公告「長勇公司」以最低價得│
│ │單或企劃書公告、長群公司│標之事實。 │
│ │、長勇公司及鼎濬公司投標│ │
│ │標價清單及投標廠商聲明書│ │
│ │等文件、採購招標合約書、│ │
│ │採購底標單及決標公告等資│ │
│ │料。 │ │
│ │ │ │
├───┼────────────┼───────────────┤
│9 │大慶商工之 104 年度(上) │被告賴宏原以「承翔公司」、「長│
│ │國教署補助精進優質計畫- │勇公司」及「鼎濬公司」名義填寫│
│ │資訊科設備採購案之公開取│投票文件並參與投標,決標公告「│
│ │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承│長勇公司」以最低價得標之事實。│




│ │翔公司、長勇公司及鼎濬公│ │
│ │司之投標標價清單及投標廠│ │
│ │商聲明書等文件、採購招標│ │
│ │合約書、採購底標單及決標│ │
│ │公告等資料。 │ │
│ │ │ │
├───┼────────────┼───────────────┤
│10 │104 年度(上)國教署補助均│被告賴宏原以「承翔公司」、「長│
│ │質化計畫-美容科設備採購 │勇公司」及「鼎濬公司」填寫投票│
│ │案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文件並參與投標,決標公告「長勇│
│ │書公告及承翔公司、長勇公│公司」以最低價得標之事實。 │
│ │司、鼎濬公司投標標價清單│ │
│ │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等文件、│ │
│ │採購招標合約書、採購底標│ │
│ │單及決標公告等資料。 │ │
│ │ │ │
└───┴────────────┴───────────────┘

二、核被告賴宏原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以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同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之利益,而借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罪嫌。另被告陳淑貞及洪恭仁所為 係均犯法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 不當之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罪嫌 。被告長群公司、承翔公司、鼎濬公司與長勇公司,應依同 法第 92 條規定科以罰金。被告賴宏原如附表所示之編號 1 、 2 、 3 、 4 號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各異,請分論併 罰。被告洪恭仁附表所示之編號 1 、 3 、 4 號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各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建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
附表:
┌───┬─────┬───┬──┬────┬────┬────┐
│編號 │標案名稱 │決標日│底價│參與投標│參與投標│得標公司│




│ │ │期 │金額│公司/金 │人員 │/金額(新│
│ │ │ │ │額(新臺 │ │臺幣) │
│ │ │ │ │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2 年度第│103 年│56 │承翔公司│賴宏原 │承翔公司│
│ │2 學期職優│3 月 6│萬元│長勇公司│ │/562,000│
│ │質化輔助方│日 │ │/602,000│ │元 │
│ │案-多媒體 │ │ │元鼎濬公│ │ │
│ │動畫科設備│ │ │司 │ │ │
│ │採購 │ │ │/597,000│ │ │
│ │ │ │ │元 │ │ │
├───┼─────┼───┼──┼────┼────┼────┤
│2. │104 年度國│104 年│44 │長勇公司│林治瑋( │長勇公司│
│ │教署輔助高│10 月 │萬元│承翔公司│代表長勇│/450,010│
│ │級中等學校│15 日 │ │/471,680│公司) │元 │
│ │設備更新- │ │ │元長群公│ │ │
│ │資處科及多│ │ │司 │ │ │
│ │媒體動畫科│ │ │/493,230│ │ │
│ │設備採購案│ │ │元 │ │ │
│ │ │ │ │ │ │ │
├───┼─────┼───┼──┼────┼────┼────┤
│3. │104 年度( │104 年│26 │長勇公司│賴宏原 │長勇公司│
│ │上)國教署 │10 月 │萬元│承翔公司│ │/267,800│
│ │輔助精進優│22 日 │ │/285,600│ │元 │
│ │質計畫-資 │ │ │元鼎濬公│ │ │
│ │訊科設備採│ │ │司 │ │ │
│ │購案 │ │ │/292,800│ │ │
│ │ │ │ │元 │ │ │
├───┼─────┼───┼──┼────┼────┼────┤
│4. │104 年度( │104 年│14 │長勇公司│賴宏原( │長勇公司│
│ │上)國教署 │10 月 │萬元│承翔公司│代表承翔│/146,000│
│ │補助均質化│28 月 │ │/163,500│公司) │元 │
│ │計畫-美容 │ │ │元鼎濬公│ │ │
│ │科設備採購│ │ │司 │ │ │
│ │案 │ │ │/180,000│ │ │
│ │ │ │ │元 │ │ │
└───┴─────┴───┴──┴────┴────┴────┘





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長群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翔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