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285號
CHDM,108,簡,2285,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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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264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明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應適用法 條之刑法為現行刑法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依刑法第 57條規定,審酌各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0553號 被 告 張明昌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明昌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7 日凌晨 0 時 7 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衝撞彰化縣○○鄉○○路 0 段 000 號之莊翔富所經營之富 順當舖大門鐵捲門,致使該鐵捲門向內凹陷而毀損致喪失效 用,足生損害於莊翔富
二、案經莊翔富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明昌固不否認曾於上揭時間駕駛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衝撞彰化縣○○鄉○○路 0 段 000 號之告 訴人莊翔富所經營之富順當舖大門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 毀損他人之物之犯行,辯稱:當時伊是想到秀水鄉秀安路之 7-11超商買飲料,於迴轉時有一道不明光線照入眼睛,造成 暈眩,回神後就不慎撞入,因對向來車燈光刺眼,導致迴轉 不慎撞入云云。惟查,經警方調閱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車行紀錄、監視器影像後分析發現,㈠依據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 107 年 10 月 6 日 23 時許至 107 年 10 月 7 日 0 時 7 分許之行車紀錄器,該車於 107 年 10 月 6 日 23 時 20 分起於道路行駛至案發處,途經數家沿路之 便利商店,但被告均未下車買飲料,反而途經富順當舖前, 才想要買飲料,明顯不合常理,此有車號 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在卷可參。㈡又於車禍發生當 下係屬夜間,監視器影像光暗情形非常明顯清晰,監視器影 像並無所謂對向車道來車,亦未見不明光線,且 ZH-0980 號自用小客車係由外側車道以跨越車道方式於路口迴轉,迴 轉時並無靠近內車道,亦無減速停等情形,此有路口監視器 影像畫面附卷可稽。㈢告訴人所經營之富順當舖大門鐵捲門 於受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撞擊後,向內凹陷至室內 沙發椅位置,此有撞擊毀損相片在卷可憑。綜上,被告所辯 顯然均屬附卷可稽。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被告犯嫌應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張明昌所為,係犯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施 教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包 昭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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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