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320號
CHDM,108,易,1320,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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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
                   108年度易字第1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伯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
第1125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並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伯宗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邱伯宗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 勒戒,於91年12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執行完畢釋 放,邱伯宗於執行完畢5 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其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 命,分屬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分別為 以下之行為:
邱伯宗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9 月10日晚間 6 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浮圳路路旁,先將海洛因置放於針 筒內,再以注射於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
邱伯宗於施用完海洛因後,於108 年9 月10日晚間某時許, 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彰化縣員林市公所對面之 公園內,向綽號「阿叔」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39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 8 年9 月10日晚間9 時40分許,為警盤查而查獲。二、前揭犯罪事實,經被告邱伯宗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案,且有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臺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9/ 00000000)、扣案之海洛因5 包、甲基安非他命1 包、塑膠 剷管1 支、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08 年9 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1180 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080900456號)在卷可以佐證,足見 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 依法論科。
三、本件被告已為認罪之表示,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 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業經本院於踐行 同法第455 條之3 第1 項之告知程序後,訊問調查屬實,檢 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關於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依法得易 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放棄易 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之權利,且與檢察官達成本案協商, 願意就本案全部犯行,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亦當庭告以 相關法律規定與法律效果,被告表示同意,基於訴訟經濟、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637 號刑事判決意旨,本院得依 據被告之請求,在審理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 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犯罪事實㈠ │邱伯宗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連同包裝袋伍只)│
│ │ │,均沒收銷燬之。 │




├──┼──────────┼────────────────────┤
│2 │犯罪事實㈡ │邱伯宗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連同包裝袋│
│ │ │壹只),沒收銷燬之;塑膠剷管壹支,沒收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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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