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783號
CHDM,107,訴,783,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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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麗娟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謝至媞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謝坤圭


選任辯護人 楊怡婷律師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910、7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麗娟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②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③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謝至媞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
謝坤圭幫助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 實
一、葉麗娟自民國(下同)83年3月1日起,擔任第13屆至第18屆 之彰化縣議員(第17屆議員99年3月1日就職,然葉麗娟係於 100年4月27日方遞補就職),明知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 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98年5月27日修正 前)「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 過新臺幣八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 節慰勞金。」(98年5月27日修正後)「縣(市)議會議員 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



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其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由彰化縣議會編列預算支付,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份,更非 對於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而應屬於發給實際遴用助理之財 物。舊制之助理費用雖然是匯入議員的帳戶,再由議員支付 給助理,但涉及所得稅計算、勞保健保雇主之認定,勞退休 金等計算方式,所以必須誠實申報。葉麗娟雖長期有聘任謝 章勝、張銘達擔任業務助理並作為議員分身去跑紅白帖,也 有聘任謝坤圭擔任司機、另聘任凃謝素娥在服務處打掃、接 電話、泡茶招待民眾等工作。但因為謝章勝張銘達都不想 被多報助理收入。95年1月1日至98年7月31日舊制部分,僅 由議員本人檢附助理的身分證正反影本,填寫遴用助理表格 向議會申報,即可領走助理薪資補助,並由議會將補助款撥 入議員薪資帳戶。98年8至12月新制為直接撥入助理郵局帳 戶內。葉麗娟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與其女兒謝 至媞(謝至媞僅參與至98年4月30日)共同接續為下列犯行 :
㈠95、96年度:詎葉麗娟謝至媞均明知「何宜蒨陳銘慶」 2人於95年間皆未實際擔任葉麗娟之助理並支領薪資,及陳 銘華任職葉麗娟之助理僅半年,並僅領取部分薪資。葉麗娟謝至媞2人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 謝至媞依據母親葉麗娟之指示,向其不知情之五專同學何宜 蒨、何宜蒨之夫陳銘華陳銘華之弟陳銘慶借用身分證資料 ,接續於95年初某不詳時間,由葉麗娟填寫95年度彰化縣議 會議員遴用助理表(內容略為何宜蒨任職期間為95年1月至6 月,陳銘華陳銘慶均為葉麗娟助理),並簽名後,交付彰 化縣議會而行使之,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彰化縣議會出納 業務人員,將何宜蒨陳銘華陳銘慶葉麗娟聘用之95年 度議員助理、任職期間、薪資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製作之「彰化縣議會議員助理人員清冊」等文書,並按月將 議員薪資連同助理費,匯入葉麗娟之永靖郵局帳戶內(並未 扣除勞健保費用),復於年度結算時,開立何宜蒨陳銘華陳銘慶各18萬元不實給付總額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下簡稱:扣繳憑單),足以生損害於彰化縣議會議員助 理費管理之正確性、及稅捐機關對何宜蒨陳銘華陳銘慶 等核課稅捐之正確性。96年度開始,葉麗娟謝至媞沒有重 新申報助理名冊,彰化縣議會沿用95年助理名冊,因此將「 何宜蒨陳銘華陳銘慶」為葉麗娟聘用之96年度議員助理 、任職期間、薪資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96



年度彰化縣議會議員助理人員清冊」等文書,並按月將議員 薪資連同助理費匯入葉麗娟之永靖郵局號帳戶內,復於年度 結算時,開立上開3人96年度各18萬元之扣繳憑單,足以生 損害於彰化縣議會議員助理費管理之正確性及何宜蒨等人並 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㈡97年度:葉麗娟謝至媞均明知「何宜蒨」於97年間未實際 擔任葉麗娟之助理並支領薪資,凃謝素娥月薪僅1萬6000元 ,未達4萬元。葉麗娟謝至媞2人竟共同承前開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由謝至媞依據葉麗娟之指示,向不 知情之何宜蒨借用身分證資料,接續於97年年初某不詳時間 ,由葉麗娟填寫97年度議員助理遴用表,不實填寫何宜蒨97 年1至6月,月薪4萬元;凃謝素娥97年7至12月,月薪4萬元 ,並簽名後,交付彰化縣議會而行使之,致使不具實質審查 權之彰化縣議會辦理出納業務,將上述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製作之「97年度彰化縣議會議員助理人員清冊」等文書 ,並按月將議員薪資連同助理費匯入葉麗娟之永靖郵局帳戶 內,復於年度結算時,開立何宜蒨30萬元、凃謝素娥24萬元 之扣繳憑單,足以生損害於何宜蒨、凃謝素娥彰化縣議會 議員助理費管理之正確性及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㈢98年度:
⒈舊制期間,葉麗娟謝至媞均明知「何宜蒨」未實際擔任葉 麗娟之助理並支領薪資,凃謝素娥實際月薪僅1萬6000元, 未達4萬元。葉麗娟謝至媞2人竟共同承前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謝至媞依據葉麗娟之指示,向其不知情 之何宜蒨借用身分證資料,接續於98年年初某不詳時間,由 葉麗娟填寫彰化縣議會遴用助理表,並簽名後,交付彰化縣 議會而行使之,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彰化縣議會辦理出納 業務,將何宜蒨(任職98年1至4月,支薪22萬元)、凃謝素 娥(98年5至7月,三個月支薪12萬元)等不實事項,填入「 98年度1至7月彰化縣議會議員助理人員清冊」等文書,並按 月將議員薪資連同助理費匯入葉麗娟之永靖郵局帳戶內。 ⒉彰化縣議會為因應內政部98年6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 088號令「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6條規定,關於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費之核銷方式 ,應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 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乃要求每位 議員除填具「彰化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表」外,並 自98年8月間起,直接將議員助理費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 葉麗娟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填寫「凃謝 素娥、月薪2萬5000元」等不實事項,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



彰化縣議會辦理出納業務,將凃謝素娥98年8至12月月薪 25000元等不實事項,填入相關文書,並按月將25000元匯入 凃謝素娥郵局帳戶。
⒊不知情之縣議會人員復於98年度結算時,開立何宜蒨22萬元 、凃謝素娥24.5萬元扣繳憑單,足以生損害於何宜蒨、凃謝 素娥、彰化縣議會議員助理費管理之正確性、稅捐機關核課 稅捐之正確性。
二、葉麗娟並未選上第17屆縣議員,但又於100年4月底,遞補上 第17屆縣議員,任期自100年4月27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 ,又當選第18屆議員,任期至107年12月25日。葉麗娟另行 起意,又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而為下列犯 行。另謝坤圭自83年起即擔任葉麗娟之助理,前開助理費申 報制度變更後,亦明知上情,仍基於幫助葉麗娟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犯意,提供謝坤圭在永靖郵局局號:000000-0、帳 號:000000-0號帳戶之郵局存摺、印章、密碼給葉麗娟,而 為幫助行為:
㈠100年4月27日至100年12月31日(屬於第17屆部分): 葉麗娟明知羅彩月(檢察官未起訴)實際工作是在永靖鄉老 人會擔任會計出納工作,並未實際擔任彰化縣議會議員公費 助理工作,亦未向葉麗娟支領薪資;明知謝坤圭雖為其聘用 之助理,但月薪僅為25,000元、年終僅有40,000元,竟向羅 彩月要求擔任人頭助理,由羅彩月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其 向永靖郵局所申設之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15389 -5)存摺封面影本予葉麗娟,由葉麗娟於100年4月底,在上 址服務處,由葉麗娟製作內容略記載自100年4月27日起聘用 公費助理羅彩月謝坤圭,月酬金均為30,000元等不實事項 之「100年度彰化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表」,提出 予彰化縣議會,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質審查權之彰化縣議會 承辦人事、出納之職員,陷於錯誤,誤認葉麗娟確實聘用羅 彩月擔任議員公費助理、謝坤圭確實領有每月30,000元,遂 將公費助理薪資,轉帳匯入羅彩月謝坤圭上述郵局帳戶內 (並未扣除勞健保費用)。不知情之縣議會人員,並依上開 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彰化縣議會第17屆100 年4月27日-12月份助理費清冊」。致彰化縣議會均開出謝坤 圭、羅彩月100年度各24萬4000元之扣繳憑單。 ㈡101年度開始,不知情之縣議會人員沿用100年度葉麗娟申報 助理資料,陷於錯誤,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彰化縣議會 第17屆101年1-12月份助理費清冊」、「彰化縣議會第17屆 101年度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致彰化縣議會將公費 助理薪資(含年終春節慰勞金)轉帳匯入謝坤圭羅彩月



立在永靖郵局帳戶內(並未扣除勞健保費用),並開出謝坤 圭、羅彩月101年度各39萬3750元之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 羅彩月謝坤圭彰化縣議會對於補助議員公費助理費用管 理之正確性、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㈢102年度開始,不知情之縣議會人員沿用100年度葉麗娟申報 助理資料,陷於錯誤,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彰化縣議會 第17屆102年1至4月助理費清冊」、「彰化縣議會第17屆102 年度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葉麗娟又接續上開犯意, 重新申報102年5至12月以月酬金5萬元聘請公費助理謝坤圭 之不實事項,接續提出予彰化縣議會,致使不知情且不具實 質審查權之彰化縣議會承辦人事、出納之職員,陷於錯誤, 並依上開不實文書,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彰化縣議會第 17屆102年5-12月份助理費清冊」。誤認謝坤圭月薪提高到 5萬元,遂將公費助理薪資(含年終春節慰勞金)轉帳匯入 羅彩月謝坤圭上述郵局帳戶內(並未扣除勞健保費用), 足生損害於羅彩月謝坤圭彰化縣議會對於補助議員公費 助理費用管理之正確性、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致彰化縣議會開出102年度,羅彩月16萬5000元扣繳憑單、 開出謝坤圭56萬5000元扣繳憑單
㈣103年度開始,年底葉麗娟又連任第18屆縣議員,新任期從 103年12月26日開始。不知情之縣議會人員沿用102年5月葉 麗娟申報助理資料,將葉麗娟以103年1至12月,以5萬元聘 用公費助理謝坤圭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彰 化縣議會103年1-12月份助理費清冊」、「彰化縣議會103年 度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並致彰化縣議會將公費助理薪資 (含年終春節慰勞金)轉帳匯入謝坤圭上開郵局帳戶內(並 未扣除勞健保費用)。復據此開立謝坤圭103年度67萬5000 元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彰化縣議會對於補助議員公費助理 費用管理之正確性、謝坤圭之權益及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 之正確性。
㈤104年度開始,不知情之縣議會人員沿用102年5月葉麗娟申 報助理資料,將葉麗娟以104年1至12月,以5萬元聘用公費 助理謝坤圭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彰化縣議 會第18屆104年1 -12月份助理費清冊」、「彰化縣議會第18 屆104年度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並致彰化縣議會將公費 助理薪資(含年終春節慰勞金)轉帳匯入謝坤圭上開郵局帳 戶內(並未扣除勞健保費用)。復據此開立謝坤圭104年度 67萬5000元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彰化縣議會對於補助議員 公費助理費用管理之正確性、謝坤圭之權益及稅捐稽徵機關 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㈥105年度開始,不知情之縣議會人員沿用102年5月葉麗娟申 報助理資料,將葉麗娟以105年1至12月,以5萬元聘用公費 助理謝坤圭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彰化縣議 會第18屆105年1-12月份助理費清冊」、「彰化縣議會第18 屆105年度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並致彰化縣議會將公費 助理薪資(含年終春節慰勞金)轉帳匯入謝坤圭上開郵局帳 戶內(並未扣除勞健保費用)。復據此開立謝坤圭105年度 67萬5000元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彰化縣議會對於補助議員 公費助理費用管理之正確性、謝坤圭之權益及稅捐稽徵機關 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㈦106年度開始,不知情之縣議會人員沿用102年5月葉麗娟申 報助理資料,將葉麗娟以106年1至4月,以5萬元聘用公費助 理謝坤圭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彰化縣議會 第18屆106年助理費清冊」、「彰化縣議會第18屆106年度助 理春節慰勞金清冊」。並致彰化縣議會將106年1至4月公費 助理薪資(含年終春節慰勞金)轉帳匯入謝坤圭上開郵局帳 戶內(並未扣除勞健保費用),足生損害於彰化縣議會對於 補助議員公費助理費用管理之正確性、謝坤圭之權益及稅捐 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三、嗣因彰化縣調查站接獲檢舉,檢察官於106年5月2日對葉麗 娟發動搜索,訊問後准許葉麗娟交保,葉麗娟翌日(106年5 月3日)到議會上班即更正上述謝坤圭月薪申報資料,並結 束上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因謝坤圭被申報106年1至4 月薪資過高,所以106年全年仍由議會開出51萬6291元扣繳 憑單(葉麗娟100、101、102、103、104、105年、106年1至 4月度實際發放給謝章勝張銘達謝坤圭、凃謝素娥等助 理費用大過於其領得之總金額)。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指揮法務部調 查局彰化縣市調處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辯護人張藝騰律師爭執被告謝坤圭於106年5月2日調查站筆 錄之證據能力,辯稱係非任意之自白(見本院卷一第73頁答 辯狀)。然經本院勘驗,認為筆錄之記載仍與被告謝坤圭之 真意相符,故認為該份自白有證據能力(詳後述)。二、被告、辯護人對於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67頁筆錄),而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既經被告、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 院自得引用為證據。
三、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形,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答辯:
㈠訊據被告葉麗娟坦承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陳述「我承 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我叫女兒找她同學讓我報」(108 年12月20日審理筆錄),「我承認有登載不實」(本院卷二 第25頁準備程序)。
㈡訊據被告謝至媞也坦承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陳述「我 承認我提供同學身分證資料,媽媽叫我去拿的,我承認我做 錯事,但我沒有詐領國家的錢。」(108年12月20日審理筆 錄)
㈢訊據被告謝坤圭否認犯罪,辯稱:「我91年開始擔任葉麗娟 司機,做了十幾年司機,我跟葉麗娟從小是鄰居,我單身未 婚。」「葉麗娟把我報多少薪水,我不知道,我把存摺交給 葉麗娟,月初我都領現金,我的所得稅葉麗娟負責,報稅資 料我直接交給葉麗娟,我沒有幫助犯意,我不知道實際他申 報情形,稅單來我也沒有看,我只是領薪擔任司機而已。」 (108年12月20日審理筆錄)。
二、律師之辯護要旨:
㈠辯護人許家瑜律師葉麗娟辯護稱:被告葉麗娟向彰化縣議 會所提出的助理名單,確實與實際聘任的助理以及發放的薪 資不完全相符,此部分涉及刑法第214條罪嫌,被告坦然認 罪(107年9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57頁)。 ㈡辯護人許漢鄰律師為被告謝至媞辯護稱:對於檢察官起訴的 客觀犯罪事實,被告謝至媞坦承犯罪,至於被告行為到底是 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請鈞院參酌,因為被告只有提供何宜 蒨、陳銘華陳銘慶的身分資料給母親葉麗娟參酌遴聘,事 實上陳銘華也有任職半年,請鈞院斟酌(107年12月6日準備 程序筆錄)。
㈢辯護人楊怡婷律師為被告謝坤圭辯護稱:被告謝坤圭僅是單 純受聘於葉麗娟,約定月薪二萬伍仟元,是領現金,年終肆 萬元,被告謝坤圭確實不知道葉麗娟向議會申報多少助理費 ,且自98年8月被即將自己的郵局存摺及印章交付予葉麗娟 ,實際上並不知道議會每個月核撥助理費是多少,是經由調 查站提示交易明細之後,才知道每個月議會核撥五萬元之助 理費(107年9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辯護人張藝騰律師另 為被告謝坤圭辯護稱:被告謝坤圭在檢察事務官偵訊時,有 提到「看到稅單才知道」等語,但這此筆錄有不斷的誘導或 提示被告稅單助理費用單的證物給被告閱覽,加強被告印象



,被告才會陳述「看到稅單才知道」,有全程誘導的情況, 當然不足採信(107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 133頁)。
三、葉麗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業經被告葉麗娟自白不諱, 並有下列證據:
葉麗娟之95年、96年、97年、98年1-7月助理名冊,及98年8 月起之助理名冊、100年4月27日起葉麗娟自聘公費助理名單 (以上見4910號偵卷第10至15頁)。各屆各年度之助理費清 冊、春節慰勞金清冊(106年度偵字第4910號卷一) ㈡證人何宜蒨106年5月2日13:17調查站筆錄:「我只有在98年 選舉時,我與我先生去葉麗娟服務處幫忙,負責文宣工作, 期間為三個月,那次選舉後葉麗娟曾一次給我與陳銘華8萬 元,其它就是有事打電話請我們幫忙,過節會包個禮盒或 2000元紅包給我們夫妻。是謝至媞問我可不可以讓她報,我 不知道他要報什麼。我沒有收過彰化縣議會寄來的扣繳憑單 。」(106年度他字第638號卷第121頁以下),足證證人何 宜蒨未曾擔任過葉麗娟之助理,卻被申報助理費用。 ㈢證人陳銘華89年至92年1月21日勞保掛在雇主「北斗肉圓實 業有限公司」底下,92年1月22日至96年9月13日勞保掛在「 彰化縣醫務雜務職業工會」底下(見本院卷二第179頁), 證人陳銘華過去的職業與政治或公眾服務無關。證人陳銘華 於106年5月2日13:15調查筆錄:「我是經營小吃攤維生,我 有請領中低收入戶補助,我有領過葉麗娟半年助理薪水,詳 細時間我忘記了。實際月薪23000元至25000元。那段期間我 一共領了約14萬餘元。98年選舉時,我與太太到葉麗娟競選 總部幫忙,剛到時謝至媞就給我四萬元,選舉完,葉麗娟有 再給我8萬元。我有一段時間家庭經濟很不好、我太太何宜 倩要向同學謝至媞借錢,才會接受提議到他母親競選總部服 務。」(106年度他字第638號卷第124頁),另於106年5月2 日15:25偵訊筆錄【具結】:「我大約是95年間在葉麗娟服 務工作半年。」(106年度他字第638號卷第132頁),但是 95年被申報議會收入18萬元、96年被申報議會收入18萬元 (偵字第7606號卷一第37頁),即使月薪25000元領取6個月 也僅15萬元,以上當然有申報不實成分。
㈣證人陳銘慶於106年5月2日調查筆錄中陳述:「我92年退伍 後,曾在台灣鵝業公司擔任包裝人員,約於102年間開始在 富邦水電行擔任水電工至今。我不認識葉麗娟,也沒有任何 關係。是我大嫂何宜倩向我借用身分證。我也不知道哥哥有 沒有擔任葉麗娟之助理。」(106年度他字第638號卷第128 頁)。及於106年5月2日15:25偵訊筆錄【具結】:「我沒有



提供證件,但有把身分證號碼告訴我哥,我哥說是要報稅, 我沒問是要給誰報稅。」(106年度他字第638號卷第132頁 ),但是卻被報95年在議會收入18萬元、96年在議會收入 18萬元(偵字第7606號卷一第38頁),以上當然有申報不實 。
㈤證人羅彩月於107年3月21日調查站筆錄陳述「不記得是誰向 我借用帳戶及身分證,但我實際沒有擔任過葉麗娟的助理, 雖然錢是匯到我的帳戶,葉麗娟有需要時再請我領取給她。 我實際沒有拿取薪資與年終獎金。因為謝章勝是永靖鄉老人 會的總幹事,也是我的頂頭上司,我擔心..會丟掉我在老人 會的這份工作...。實際上我沒有擔任過葉麗娟之助理,只 是我將帳戶借給她使用。印象中葉麗娟叫我去領錢,每次提 款金額大約2、30萬元。」(見7606號偵卷二第30頁):及 107年3月21日14:43偵訊筆錄中【具結】:「我一百年度間 申報過為葉麗娟的助理,我實際上沒有領到薪水,也沒有擔 任助理。我是在永靖鄉老人會擔任出納..」(7606號偵卷二 第39頁)。100年6月4日起,按月都有來自縣議會匯入羅彩 月郵局的款項,累積到一定金額後,101年3月12日被提領 30萬元、101年5月31日被提領1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85頁 )、101年7月9日提領29萬1529元、101年10月22日提領5萬 元、102年2月7日提領30萬元、102年6月19日提領10萬2600 元(見本院卷三第187頁)。而羅彩月96至101年的勞保都 掛在彰化園藝花卉業職業工會底下(見本院卷二第151頁) ,羅彩月有自己的出納工作及勞保,既然沒有當過助理,卻 被申報100年度彰化縣議會所得24萬元、101年度彰化縣議會 所得39萬3750元、102年彰化縣議會所得16萬5000元(偵字 第4910號卷四第147-150頁),以上當然有申報不實。 ㈥被告謝至媞提供五專同學何宜蒨之身分資料,又提供陳銘華陳銘慶身分資料讓母親申報助理費用,被告謝至媞參與甚 深,而且被告謝至媞平常有幫忙母親處理財務,常去郵局提 款而被錄下影像。被告謝至媞應係與母親討論後,才決定以 「何宜蒨陳銘華陳銘慶」名義申報助理費,而且一個人 不能報太多費用,「何宜蒨陳銘華陳銘慶」每人每年都 只報18萬元,適用免稅額及個人薪資所得扣除額之外,幾乎 不用繳稅,這是高明的布局。被告謝至媞參與甚深,應為正 犯,而非幫助犯。
四、被告謝坤圭部分:
㈠被告謝坤圭提供郵局存摺、印章、密碼等給葉麗娟,供葉麗 娟長期申報助理高薪,幫助葉麗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 ,雖經被告謝坤圭否認知情,但謝坤圭於106年5月2日09:



35調查筆錄中自陳:「我從91年起擔任葉麗娟司機。起初三 個月薪水是23000元,之後增加為25000元。葉麗娟給我的錢 ,【雖然少於申報金額,但她是我的老闆,我也不好意思說 什麼】。我拿到所得稅單後就拿去給她繳。我也有將存摺、 印章、密碼拿給葉麗娟保管。我於98年8月直接將郵局存摺 印章交給他使用。」(106年度他字第638號卷第100頁以下 ),上述調查筆錄錄音經本院二次當庭勘驗屬實(本院卷一 第159頁、108年1月24日、108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 並無違反謝坤圭意思之記載。
謝坤圭上述106年5月2日調查筆錄(即106年度他字第638號 卷第100至106頁),經本院勘驗實際訊問過程全文(勘驗結 果於本院卷一第158頁背面以下),關鍵部分是:┌────────────────────────────┐
│【48:30】 │
│問:這個106年1月9日永靖郵局監視器畫面及謝坤圭交易明細, │
│ 這是我們跟你調的資料,葉麗娟自103年迄今,為謝章勝申 │
│ 報之助理薪資為每月3萬元,年終獎金4. 5萬元,你報的是 │
│ 5萬元,年終獎金7.5萬元,你知道嗎?知道啦厚?她跟你 │
│ 報5萬?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她給你報5萬元,你知不知道? │
│答:(未聽到回答聲)(調查官似說:我不知道,我不清楚厚)│
│問:你這個所得稅單是她幫你繳的嘛,對不對? │
│答:對呀。 │
│問:你向彰化縣議會領取議員助理費用所得稅單是由何人繳納?│
│ 你交給誰?你把稅單交給誰? │
│答:交給議員。 │
│ (調查官複述:〝我拿到稅單之後會交給議員,由她來負責│
│ 繳納〞) │
│答:對。 │
│ (調查官複述,並說我都尊重你的說法,我沒有刁難你,其│
│ 他要說清楚等語。) │
└────────────────────────────┘
┌────────────────────────────┐
│【1:02:27】 │
│問:來,這你自己想一下要怎麼回答?既然你有拿到稅單,你應│
│ 該會知道她跟你申報的金額,為何你會說你不清楚到底申報│
│ 多少?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這個問題,一定要問,你自己看│
│ 要怎麼回答,對你最好,既然你有拿到所得稅單,你應該知│
│ 道葉麗娟幫你申報多少錢,你為什麼說你不知道,她幫你報│




│ 多少?你自己看要怎麼回答,你自己想一下?怎麼回答,對│
│ 你最好?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蛤,要怎麼回答?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蛤,要怎麼回答,你想一下看要怎麼回答?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你想一下怎麼回答,對你比較好?筆錄是你的,我不能替 │
│ 你講,看要怎麼講都好?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蛤,看要怎麼講比較好,你想一下,自己想一下?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1:04:32】 │
│問:我剛才有跟你說了,反正你第一個,她怎麼跟你報,假設,│
│ 我不知道你清不清楚,沒關係,資料,我跟你說,你的部分│
│ 會比較單純,因為今天你有說的比較清楚,會比較單純,但│
│ 是這個問題,你要想說怎麼回對你比較好,但是要有連貫性│
│ ,你知道我的意思嗎,你不要直接一下子跳東、一下子跳西│
│ ,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不知道,因為我不知道那邊怎麼跟│
│ 你說?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你想一下看這個問題要怎麼說,對你比較有利?但是我們筆│
│ 錄一定要有邏輯,就是說前面跟後面要好,你有管(台語,│
│ 音似),你知道或不知道,知道就是頭家要求我們,她要如│
│ 何報,我也無話好說,對不對,這是她替我報的啊? │
│答:是她替我報的沒錯。(調查官:對啊)所得稅單來我,就講│
│ 乎我知道,我就交給她。 │
│問:所以你知道她幫你報5萬元? │
│答:【因為稅單來看就知道,就交給他。】 │
│問:我們這個來改,〝我知道,但是,我知道葉麗娟幫我申報的│
│ 金額〞,但是畢竟,是葉麗娟跟你說的,跟你報這樣的嗎,│
│ 她有跟你講說,她報這樣嗎? │
│答:【她沒有講,我是看稅單才知道。】 │
│問:〝但是她只是拿部分,雖然她少給我薪水,但是因為她是我│
│ 的老闆,我也不好意思講什麼〞,是不是這樣,這樣講是比│
│ 較好,不然要怎麼講,你自己想一下要怎麼講,是不是這樣│
│ ?〝我就不好意思說什麼,我就老闆,要說什麼?〞是不是│
│ 這樣?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但是她是我的老闆,我也不好意思講什麼〞是不是這樣?│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你有問過她這個問題嗎? │
│答:不曾。 │
│問:她減少給你,你沒有跟她反應嗎? │
│答:【我是人家請的。】 │
│問:她沒有跟你說過這件事嗎? │
│答:【人家請的】(台語)。 │
│ (調查官複述上開內容大意,及繕打筆錄聲音) │
│問:她沒有跟你說?〝但葉麗娟沒跟我講過〞,她沒有跟你說:│
│ 我幫你報5萬啦,不好意思跟你說?是不好意思跟你講,還 │
│ 是怎麼樣?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 (調查官交談) │
│【1:07:44】 │
│問:反正你就一拿到稅單,你就拿給她交? │
│答:【嘿。】 │
│問:你不好意思講,你沒有反應過嗎?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還沒有跟他反應?你沒有跟她講一下,她沒跟你說,頭家也│
│ 應該跟你講才好?真的沒跟你講?老實說真的,她有沒有跟│
│ 你講過?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不曾跟你講喔,無意思(台語),一戶報那麼多,不然也多│
│ 撥5千給我?對啊,她跟你報那麼多,也不多撥5千元給你,│
│ 這樣才合理啊?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你也沒問她喔? │
│答:沒有。 │
│ (調查官:你實在很古意,你實在對她足好。) │
│ (休息暫停訊問) │
└────────────────────────────┘
┌────────────────────────────┐
│【1:19:45】 │
│問:你那個5萬的問題,你知道她可以報5萬元,你也沒有反應過│
│ 一次? │
│答:沒有。 │
│問:議員都沒有跟你說過這件事? │
│答:嘿。 │
│問:沒有講不是很奇怪嗎?蛤,這個我感覺怪怪啦 │
│答:(未聽到回答聲音) │




│問:這公文誰拿給你看的?公文誰拿給你看的? │
│答:是拿給我改革的那個喔,改革的公文寄來的。 │
│問:是誰拿給你看? │
│答:議員拿給我看的。 │
│ (調查官複述上開內容大意。被告補充:那議會大家都會知 │
│ 道等語。) │
│問:交給她是很奇怪? │
│答:很奇怪喔,我是想說。 │
│問:沒有啦,你的心態是,還是你那時就知道幫你報比較少,因│
│ 為那時候,我跟你說,我可以拿給你看,最早的時候,她就│
│ 幫你少報(修正多報)了? │
│答:【一般較早都這樣。】 │
│問:你可以這麼說,我知道,你一開始就知道她幫你多報? │
│答:【大家助理也都這樣,我們是要跟人家講什麼。】 │
│問:差不多都這樣,很多都這樣? │
│答:嘿。 │
│問:這樣說就合理了,你交給她就不用說什麼了? │
│答:對啊。 │
│問:我很早就? │
│答:【大家助理都知道啊,不成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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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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