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134號
PTDA,108,交,134,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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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34號
原   告 林佑峻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
1 項及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於交通裁
  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
  ,未據本件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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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