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號
PTDV,109,補,56,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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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
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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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河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