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尤多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吉慶、許新坤、陳世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50,000 元(計算式:1100×500 =55000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
○段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所
有權、權利狀態)及異動索引、被告張吉慶、許新坤、陳世釗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