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號
PTDV,109,司促,51,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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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錦福於民國94年1 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 :NO :4579-6632-4000-9603 ),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
  費。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8 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49
  ,570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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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