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9號
PTDV,109,司促,449,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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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蕭玉眞黃詩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更正債務人蕭玉眞姓名為蕭玉「眞」。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係基於本票債權或消費借貸債權(如係主張
  本票債權,不得請求違約金;如係主張消費借貸債權,則不
  得向債務人黃詩盛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281,317 元。)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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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