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蕭玉眞、黃詩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更正債務人蕭玉眞姓名為蕭玉「眞」。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係基於本票債權或消費借貸債權(如係主張
本票債權,不得請求違約金;如係主張消費借貸債權,則不
得向債務人黃詩盛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281,317 元。)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