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馬俊雄、馬志賢、馬志熙、馬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馬薇為未成年人,故請具狀增列馬俊雄為其法定
代理人。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債權讓
與證明書,核該登報公告之公告日為民國95年9 月15日;債
權讓與基準日為同年6 月30日,均晚於債務人沙仙美死亡之
日(92年12月23日),故請將債權讓與通知函送達至其繼承
人馬俊雄、馬志賢、馬志熙、馬薇之戶籍地,並應提出係爭
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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