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法定代理人 蘇政君 上列聲請人與李鳳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之法 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