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5號
PTDV,109,司促,435,202001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

法定代理人 蘇政君 
上列聲請人與李鳳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之法
  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