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5號
PTDV,109,司促,285,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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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李淑敏黃良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汽車貸款約定清償日為何時?(如是主張本票債
  權不得請求違約金;如是主張汽車貸款債權則不得向債務人
  黃良樹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371,434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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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