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李淑敏、黃良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汽車貸款約定清償日為何時?(如是主張本票債
權不得請求違約金;如是主張汽車貸款債權則不得向債務人
黃良樹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371,434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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