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7號
PTDV,109,司促,227,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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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朝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3 月25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
  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
  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8 年7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
  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35,000元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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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