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順益
被 告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秀娥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郭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郭志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順成公司 )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邀同被告曾秀娥、郭志雄擔任連帶 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期限 為1 年,利息按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09%加碼年 息1.575 %機動計息(目前利率為年息2.665 %),惟不得 低於2.6 %,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日未履行債務,除按原定利 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債務人於借 款期間有未依約按月付息時即喪失期間利益,詎被告金順成 公司繳納本息至108 年9 月3 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積欠 伊本金1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金順成公司、曾秀娥:希望能與原告再協商,另就原
告所主張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曾秀娥為連帶保證 人均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二)被告郭志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 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 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 條第1 項 及第27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 查詢表、本票、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等為證(見本院卷 第23、27至35頁),且被告金順成公司與曾秀娥對此均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被告郭志雄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按當事人對於他造 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自應視 為被告郭志雄業已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認,是應認原告 之主張可資採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利率及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 │
│(新臺幣) │ │ │
├──────┼─────────┼───────────────┤
│10,000,000元│自108 年9 月3 日至│自108 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率2.665 %計算之利│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
│ │息(利率按原告定儲│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指數月指標利率加週│ │
│ │年1.575 %機動計算│ │
│ │,惟不得低於2.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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