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75號
PTDV,108,訴,675,2020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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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榮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至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8 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571,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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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