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5,854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
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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