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7號
PTDV,108,補,707,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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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5,854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
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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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