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75號
PTDV,108,司拍,275,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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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林金柱鄭淑華之繼承人、鄭學聖鄭淑華之繼承
人、鄭學成鄭淑華之繼承人、鄭學全鄭淑華之繼承人、鄭淑
美即鄭淑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743 建
  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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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