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林金柱、鄭學聖、鄭學成、鄭學全、鄭淑美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
271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
二、承上,如欲聲請准予拍賣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有變動,請具
狀更正本件相對人,並提出該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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