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11號
PTDV,108,司促,15211,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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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汪順生 
債 務 人 鑫合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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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合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