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70號
PTDV,108,司促,15170,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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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7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債 務 人 吳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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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