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38號
PTDV,108,司促,15138,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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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宗毅 
債 務 人 許毓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毓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許毓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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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