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3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宗毅 債 務 人 許毓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毓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許毓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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