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13號
PTDV,108,司促,15113,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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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林秀月Mani. Tabiulj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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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