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095號
PTDV,108,司促,15095,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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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欣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上列聲請人與潘韋佑即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天毅水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又其店東已於民
  國108 年9 月10日更名,故應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潘韋
  佑即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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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