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欣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上列聲請人與潘韋佑即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債務人天毅水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又其店東已於民 國108 年9 月10日更名,故應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潘韋 佑即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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