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085號
PTDV,108,司促,15085,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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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良華 
上列聲請人與方財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買賣契約,核該契約載自
  簽約日起5 個月內本案結案,並於約定餘款新臺幣10萬元
  結案時付清。又上開契約之簽約日期為2012年8 月27日,聲
  請狀原因事實誤繕為「102 年8 月27日」,故請具狀更正,
  並陳明是否更改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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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