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024號
PTDV,108,司促,15024,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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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尤沁平即尤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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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