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932號
PTDV,108,司促,14932,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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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文章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聲請人已將請求金額新臺幣2,002,916 元
  賠附之相關釋明文件(匯款證明)。
二、請提出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
  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具狀表明芊宏毅營造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之通知書及該
  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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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芊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