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820號
PTDV,108,司促,14820,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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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建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榮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其計載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按每月二十日分期攤還5,000 元,又依聲請
  人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之記載,債務人似自民國107 年1
  月起每月陸續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則為何本件仍請
  求計息本金30萬元?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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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