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建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榮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其計載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按每月二十日分期攤還5,000 元,又依聲請
人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之記載,債務人似自民國107 年1
月起每月陸續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則為何本件仍請
求計息本金30萬元?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