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566號
PTDV,108,司促,14566,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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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朱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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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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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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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871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5 月2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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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7,629元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2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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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