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朱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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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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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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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871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5 月2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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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7,629元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2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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