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12號
PTDV,108,司促,11712,2020011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
債 權 人 朱彥宇 
債 務 人 陳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
  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陳報之補正說明及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就工資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17,500 元部分,未
  據聲請人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收據、估價單等),尚難確
  認聲請人陳報工資計算方式:1 人2,500 元,前7 天5 人施
  工計87,500元,後3 天4 人施工計30,000元,合計10天工資
  為117,500 元之依據為何,是聲請人就該工資部分之請求尚
  難認有理由。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
  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