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芸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徐洪賽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
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682 萬2,760 元【計算式:(76.5+178.6+104.9+19.72
+ 0.74+52.3 9+4.44+48.7+1.35)×14000 =0000000 】,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92
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