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許銘陽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許銘陽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沈妙華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黃家豪律師 鄭楓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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