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35號
PTDM,109,聲,135,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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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峯
即 具保人     

上列被告兼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永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永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3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923 號、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 上字第3505號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本院國庫存 款收款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通知亦未遵期到案等 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12月27日屏檢文常108 執7157字第 0000000000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 份、拘票暨報告書 影本各1 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 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及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即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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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