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7號
PTDM,108,附民,57,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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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楊雅秀 
被   告 鄭秀鈴 

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62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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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