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楊雅秀
被 告 鄭秀鈴
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62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