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8年度,16號
PTDM,108,聲判,16,202001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盧若涵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08 年7 月4 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1300號
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216 、217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交付審判。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民 國108 年7 月4 日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1300號處分書認再 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書於108 年7 月10日 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乙○○,聲請人不服該駁回再議之處分, 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108 年7 月18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 判等情,有前揭處分書、高檢署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戳章可 憑,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程式要件,合先敘明。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不滿其男友張元鑫與聲請人有 曖昧關係,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誹誇、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 式,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小三副本團」之社團 內,發表如附表文字欄所示文章,復於同篇文章下方留言處 為「真是楷模耶~在妳腳開開時妳有拿妳的高道德標準來衡 量嗎?懂得包容包容誰?小三嗎?懂得尊重?你得先尊重 人,別人才會尊重你(附上聲請人臉書文章)。」等言論, 足以貶損聲請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且明知聲請人之姓名、 職業、聯絡方式,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個人資料,未 經同意,不得非法利用,竟基於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 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將聲請人在台灣房屋



屏東勝利特許加盟店任職之名片,僅隱匿其名字(姓氏未隱 匿)及照片後,連同如附表文字欄所示言論,一併發表文章 在上開「小三副本團」之社團內,足生損害於聲請人。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 項之違反 同法第20條第1 項非公務機關未基於特定目的利用個人資料 罪嫌。
三、嗣本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8 年 度調偵字第216 、217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理由 略以:
㈠證人即被告之男友張元鑫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與被告為男 女朋友關係,也認識聲請人,雖然沒有跟聲請人交往,但與 聲請人有曖昧關係、也有傳訊曖昧的訊息。被告看到我與聲 請人的曖昧訊息時,有質問伊,伊就向被告坦承與聲請人有 曖昧的關係。後來,伊有打電話給聲請人要求出來見面談, 但聲請人在電話裡不承認我們的關係,還叫伊自己處理等語 ,足認被告辯稱因男友張元鑫與聲請人有曖昧關係才發表該 言論等情,尚非無據。又被告發表之言論中所稱的「妓」, 經查詢國語辭典,其意思含古代稱以歌舞娛樂賓客為業的女 子,如:「歌妓」、「藝妓」;以性交易為職業的人,多指 女性,如:「雛妓」、「妓女」、「妓院」,則被告文章中 僅記載「妓」,且證人張元鑫於偵查中亦證稱聲請人於電話 中未曾承認其與證人間之曖昧關係,則被告辯稱其主觀上認 為聲請人很會演戲,認為她像歌妓或舞妓般,即非無據。 ㈡據被告於上開社團中所發表關於聲請人傳送給證人張元鑫之 簡訊內容為:「我想也是該跟你做做」、「我那個來」、「 你可以抱我睡」等語,足認被告主觀上應可合理相信聲請人 與其男友張元鑫有曖昧關係,則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文字欄② 所示及「真是楷模耶~在妳腳開開時妳有拿妳的高道德標準 來衡量嗎?懂得包容包容誰?小三嗎?懂得尊重?你得先 尊重人,別人才會尊重你(附上聲請人臉書文章)。」之言 論,應係被告認定聲請人與其男友張元鑫間發生曖昧關係遭 背叛,一時因情緒激動所為粗鄙及不雅言語,非意在對聲請 人進行人格侮辱,尚難遽以誹謗或公然侮辱罪相繩。 ㈢關於被告將聲請人名片張貼在上開臉書社團網頁,按非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 項所定之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臉書網站發表上述言論之同時,亦 將載有聲請人之職業、任職單位、聯絡電話等資訊之名片刊



載於該網站,足以辨識聲請人等情,核屬對聲請人之職業、 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然聲請人於偵查中自承: 這張名片是伊在前公司台灣房屋的名片,上面有伊的電話, 伊以前的名字,伊在臉書有放過,在伊的LINE裡面也有,因 為伊常常分享伊的工作等語,則該名片所載聲請人之個人資 料,顯已由聲請人自行公開,他人倘係為特定、指稱身分之 目的而利用該個人資料,應屬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使用,被告於上揭時、地在臉書網站發表言論之同時,亦將 聲請人已公開之上揭個人資料公佈於該網站,係為利用此資 訊特定、指明在台灣房屋屏東勝利特許加盟店工作之聲請人 ,並未逾越識別聲請人之蒐集目的必要範圍,是核被告所為 ,亦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無違,尚難以該罪相繩。 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為不 起訴之處分。
四、駁回再議處分則以:
被告係因聲請人與證人張元鑫間發生曖昧關係,認係遭背叛 ,一時激動,而發表指責聲請人之言論,藉以表達不滿之情 緒反應,雖該用詞不雅,然其用意應非在侮辱,而係為抒發 個人之意見及情緒,並爭取他人認同,尚難僅憑聲請人片面 之臆測,據而推認被告主觀上,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聲請人名譽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而被告於 臉書網站發表言論之同時,將聲請人已公開之名片隱匿其名 字及照片後公佈於該網站,係為利用此資訊特定、指明在台 灣房屋屏東勝利特許加盟店工作之聲請人,並未逾越識別聲 請人之蒐集目的必要範圍,是亦難僅憑聲請人片面之臆測及 指訴,遽推認被告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為損害聲請人之利益而揭露聲請人個人資料,進而非法 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至聲請人認因被告於臉書網站發表系 爭言論,導致受有損害部分,應屬民事糾葛,聲請人可另循 民事途徑解決。
五、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行為人所為之文字是否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主觀故意 及客觀事實,即應以行為人及受害人所處社會環境而為整體 判斷。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文字欄所示之言論,意在侵害告 訴人之名譽,卻辯稱其所稱之「不用錢的妓」係指「歌妓」 或「藝妓」。然在臺灣社會幾無「歌妓」或「藝妓」此等行 業,在臺灣社會內以人為妓稱之,通念均認為在描述此人以 性行為換取特定利益。再觀諸全部貼文之整體涵義,被告除 了表達告訴人是不用錢的妓,甚且指摘「帶看房子可能都帶 到床上去了」之文字。是以,再何等地牽強附會,也應無可



能刻意解釋成告訴人係於床上工作之「歌妓」或「藝妓」。 被告所為之辯詞,顯然是臨訟矯飾,然不起訴處分卻罔顧告 訴人名譽法益,配合被告荒謬之說詞,實令告訴人難以接受 等語。
六、按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之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3 第2 項後段、第258 條之3 第3 項著有規定。茲刑 事訴訟法關於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規定,係 參考德日立法而增訂,目的係就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以制衡, 於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增 設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使告訴人於不服上級檢察署之 駁回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介入審查,提 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立法理 由參照),乃其規定既在強制告訴人循檢察機關內部之監督 機制救濟而無效果後,始聲請由法院行使最終審查權,並促 使檢察機關內部審視其不起訴處分是否妥當,則條文雖賦予 法院於准駁告訴人交付審判之聲請前,得依同法第258 條之 3 第3 項規定為「必要之調查」,其範圍仍應以審酌告訴人 指摘不利於被告事證而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 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與事實不符,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及證據法則者為限,方符其制衡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立法 意旨。再按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者,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 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乃指以偵查所得之事證足認被 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而言,起訴與否之判斷標準與 法院為有罪裁判之證據基準須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兩者之證明程度顯然不同,合先敘 明。
七、經查:
㈠訊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其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 如附表所示方式,在臉書「小三副本團」之社團內,發表如 附表文字欄所示言論等情【見屏東縣○○○○○里○○○里 ○○○○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卷)第4 至5 頁、屏東 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216 號卷(下稱調偵卷)第9 至10頁】,並有聲請人提出上開臉書畫面截圖在卷可憑(見 警卷第24頁、第42頁),足認如附表文字欄所示之言論確為 被告所發表無訛。
㈡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



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即同此 見解。又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 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 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 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 會評價即足。亦即,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 害他人名譽,但兩者仍有不同,行為人未指摘特定事實而公 然為謾罵、或嘲弄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係屬公然侮辱行 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則屬誹謗行為。次按行為人倘若除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 外,復同時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或 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而,倘行為人係在指 摘具體事實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該誹謗事件 「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該意見或評論所使用之詞語足 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仍屬同一誹謗事件之範疇, 不另成立公然侮辱罪。
㈢觀之被告所為如附表文字欄所示之整體言論,佐以被告所附 帶聲請人名片之照片檔案,除意指聲請人介入他人感情外, 所發表關於「妓」字部分,應綜合整篇文章內容予以闡釋, 雖該字另有歌妓、藝妓之解釋,然綜觀被告所為全部文字內 容,另提及「欠插」、「上床」等文字,並無任何文字內容 表述聲請人有何很會演戲、歌唱之言論,且依社會一般理性 正常人聽聞後之觀感,已含有輕蔑聲請人係以性行為換取利 益之人格特徵。且被告亦同時指摘聲請人從事房仲業,其所 得以成交之案件內,存有以性行為為代價而得以成交之可能 性,該內容足以讓網路上使用者評價聲請人為以性行為之方 式,使其所買賣之建物得以成交之房仲業者。是如附表文字 欄所示之言論觀之,係被告針對聲請人工作、人格所為之具 體事實之陳述,而非單純之情緒謾罵。又此部分,乃屬聲請 人私德之部分,亦與公共利益無關。故被告如附表文字欄所 示之言論,顯已嚴重貶抑聲請人之名譽以及社會上對其個人 之評價,此部分言論當屬誹謗罪所規範之範疇。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重 大,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殊未依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綜合上開全部客觀證據資料為判斷,除就「妓」字 逕解釋為歌妓、藝妓,而難認被告有對聲請人為粗俗不雅或 不適當之意見表達,已有違誤。另就被告針對聲請人所為之 工作內容,以「帶上床」作為論述,認定為一時情緒激動所 為粗鄙及不雅之言語,非意在對聲請人進行人格上侮辱等, 亦有違誤。是被告就此涉犯加重誹謗罪嫌部分,已達起訴門



檻,原不起訴之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尚有未恰。是本案就此部分交付審判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原告訴意旨及不起訴處分理由內所敘明關於被告 另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並非交付審判意旨內所聲請 之標的,爰不在本院審酌之範圍內,附此敘明。八、按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因該案件視為提起公訴,法院允 宜於裁定理由中敘明被告所涉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 條,俾使被告行使防禦權,並利於審判程序之進行,法院辦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點定有明文。茲為特定 本案准予交付審判之範圍,並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因此 本院依現有證據資料,將被告所涉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 犯法條分述如下:
㈠犯罪事實:
甲○○因不滿其男友張元鑫與乙○○有曖昧關係,竟意圖散 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 表所示方式,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小三副本團 」之社團內,發表如附表文字欄所示言論,藉此向不特定人 影射乙○○介入他人感情且私生活淫亂,足以毀損乙○○之 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甲○○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 誹謗罪嫌。
㈡證據:
⒈被告甲○○之供述。
⒉告訴人乙○○之證述。
⒊證人張元鑫於偵查中之證述。
⒋臉書社團「小三副本團」貼文之畫面截圖。
㈢論罪科刑:
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
┌─────┬─────┬───────────────────┐
│時間 │方式 │文字欄 │




├─────┼─────┼───────────────────┤
│107 年6 月│利用電子設│①近期在一個巧合之下發現了這段對話,當│
│16日11時前│備連結網路│ 時氣到雙手不知覺得發抖,這還稱不上小│
│某時許 │,以名稱「│ 三的人(只被當成不用付錢的妓),第一│
│ │Huiling Le│ 次被我警告後,還繼續糾纏我老公,是很│
│ │e 」臉書帳│ 欠插嗎?不想再忍了,決定將她公告大眾│
│ │號登入臉書│ 。 │
│ │網頁,公然│②代看房子可能都帶到床上去了。 │
│ │在該臉書網│ │
│ │頁內之「小│ │
│ │三副本團」│ │
│ │社團內發表│ │
│ │右列內容。│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