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46號
PTDM,108,單禁沒,146,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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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為不起處分確定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玻 璃球吸食器1 組,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現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初 步檢驗結果報告表在卷可證,可見該扣案之物含極微量甲基 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 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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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