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8年度,66號
PTDM,108,原易,66,202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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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易字第66號
上 訴 人 馬宏俞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
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1 月16日補提上訴理由
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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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