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7號
ILDV,109,補,37,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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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呂慧萍 



被   告 邱正雄 
      陳麗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宜蘭縣○○鄉○○段000○號建物
(權狀字號:103宜地字第003299號)之所有權狀正本,核其性
質屬財產權之請求,惟因無法核定原告獲勝訴判決後所得受之客
觀具體利益為若干金額,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核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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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