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陳定富
陳星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264元(計算
式: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40元/㎡×原
告陳報被告之占用面積1,695.4㎡+宜蘭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公告現值540元/㎡×原告陳報被告之占用面積275.46㎡=
1,064,2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至關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