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所謂訴訟標
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
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
,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44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茲有下列欠缺應予補正:
(一)起訴狀上被告翁錦魁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
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翁蘇翠霞和其配偶
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
祖父母、林維倩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
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辜顯榮和其配偶和其任
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載明
,另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亦
未載明,均應具狀補正之。
(二)表明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請求權
基礎)為何。
(三)請查報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起訴既有上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並依前揭說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或
補繳裁判費,或補正有不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怡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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