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4號
ILDV,109,司促,344,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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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王振雨 
債 務 人 郭德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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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