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潘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伍佰陸
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拾玖萬貳仟叁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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