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2號
ILDV,109,司促,342,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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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潘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伍佰陸
  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拾玖萬貳仟叁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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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