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傑立(原名林桀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傑立(原名林桀利)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5520000158614602),詎債務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8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2月9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103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傑立(原│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7820 │名林桀利)│12月10日起 │ │ │
│ │元 │5520000158│ │ │ │
│ │ │614602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