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黃福興
黃福榮
黃宛晶
前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上列原告與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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