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51號
ILDV,108,補,351,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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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黃福興 

      黃福榮 
      黃宛晶 
前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上列原告與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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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