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8年度,8號
ILDV,108,家財訴,8,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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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原   告 沈素蓮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王明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 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二、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重訴字 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所涉及之訴訟標的不動產 內容與本件兩造婚後財產內容相關,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 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07年 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重訴字第89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判決結果,將影響本件夫妻 剩餘財產範圍之認定,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在該等訴訟終結未確定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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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