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小字,108年度,1號
ILDV,108,家繼小,1,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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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
原   告 蕭素卿 

      朱瑞昌 
      蕭瑞虹 
      蕭月  
      蕭宇丞 
      蕭博元 
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蕭瑞麟 
上開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賴成維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之1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訴訟費用。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林佳慧、林秋君林明輝林美伶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原
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訴
訟費1,000元,嗣原告擴張聲明追加請求遺產範圍,訴訟標的價
額增加376,92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2項規定補徵裁
判費,經合計原告請求之遺產標的價額為388,920元,應繳裁判
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1,9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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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