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4號
ILDV,108,司票,84,202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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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維哲 
相 對 人 吳燦欽 

相 對 人 吳燦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6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6『票據號碼:CH0000000』,應更正為『票據號碼CH558903』。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6記載原為『票 據號碼:CH0000000』,顯係『票據號碼CH558903』之誤載 ,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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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