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96號
ILDV,108,司拍,96,202001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林義順
代 理 人 廖家弘


相 對 人 竹糧國際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鍵鎵 (已遷出國外,住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並約定106年5月4日償還,逾期 按每萬元每日20元計付違約金,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 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料屆期不為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借據、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 證。本院並於108年11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 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竹糧國際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